马克思、恩格斯说: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
就影响国家治理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面升级版,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不论在战略部署上还是在理论创新方面都可以说开辟了新时代法治现代化的新境界。今天,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对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的把握,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一点不容置疑。
在全面推进方面,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问题,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驶入快车道。治国理政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治之中有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要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法治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意味着个人隐私并非拒绝公开坚不可破的挡箭牌,而需要与公开促进的公共利益相权衡。
诚然,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实没有明文要求集体土地征收人公布分户的补偿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相比国有土地被征收人,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在知情权方面就天然矮一头。综上,引发舆情的天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并不只是一个舆情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涉及对行政违法是否能附加行业禁入、设置行业禁入的合法性前提以及吸毒和嫖娼人员的权利限制与限制限度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都关涉到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的生存乃至尊严,并不能轻易就妥协于喧嚣的公众情绪和简单的道德判断。两相权衡,通过强制性命令对涉及行政违法的公民予以终身禁业就显得有失公允。
尽管各国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会有不同,但无论是演艺人员还是一般公众,其实都已接受演艺人员尤其是大众明星需让渡一部分隐私权,对并不干扰其生活的公众窥探应予适度容忍的观念。既然其损益效果比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更严重,行业禁入的设定也理应由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做出,而不能委于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处罚法定外,过罚相当同样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其要求处罚的实施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不能过度处罚,否则就会因为违反手段和目的的均衡性而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度侵害。因为几乎禁绝了行为人的从业可能,其对当事人的负担施加和不利影响相比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等都要严重得多。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之前,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多份复函和通知(例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复函》、《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中也都指出,行业禁入并非行政处罚,而是非处罚性的行政监管措施。在其官网上,该协会的属性被介绍为是由文化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是演出经营主体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因此,在法益权衡的天平一端是作为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职业自由。法律为此配置的惩戒方式是行政拘留和罚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大众对明星的评价,只要不是散布他人隐私、攻击他人人身、诋毁他人人格,就都属于言论自由保障的范畴。如果观众无法容忍艺人的过往劣迹,自然会通过用脚投票来予以抵制,会员单位也会根据市场评估来判断是否要为其继续提供演出机会。
职业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虽然未明确写入中国《宪法》,但从《宪法》第42条的劳动权条款中已经能够导出,公民享有自由选择从事或不从事某种特定工作的权利。而当个人感觉法律已是对其道德的过度要求,那么人群和社会也同样会陷入荒谬和虚伪。
如果无限期的限制或剥夺个体的权利资格,无限度地通过劣迹标签对其予以区别对待,不仅会极大侵害违法行为人应有的权益,也很容易导致非因法律规定的歧视待遇,其最终结果就是将违法行为人终生推到社会对立面,完全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如果将法律转化为对道德的至高要求,其最终导致的就可能是法律本身的虚无。
行业抵制所带来的直接效果其实就是从业禁止或曰行业禁入。这一点在案件直接涉及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6条中也有明确体现,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又有对身份的禁入,如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概也是基于这一原因,该《办法》第15条在规定对劣迹艺人的行业抵制时,使用的语词表述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包括行业抵制在内的惩戒措施。法条间的龃龉其实凸显一个关键问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社会发出的抵制呼吁,其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如上文所述,无论是从行业禁入的法律属性以及法律所要求的设定依据,还是从演出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属性而言,其向会员单位和个人发出的行业抵制都更应被理解为行业指导,而非行政命令,是否遵从此抵制呼吁也取决于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其实即使是《办法》本身也要求,演出行业协会要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协会将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换言之,进行永久抵制的只能是那些极端恶劣的行为,而不应是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在内的所有违法违纪行为。
既然仅属于社会团体而非国家公权机关,演出行业协会就并非适格的处罚设定主体。一方面,相比那些成瘾性犯罪,特别预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行政违法行为这里表现得并不明显。
而一般预防,则是通过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对其他公民产生威慑作用,以减少未来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可能。而网络的匿名化也使得意见的表达更便利也更无顾忌。
禁入前提都是从业人员有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或是此前已是从事证券服务的专业人员,却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而被证券单位开除。行业禁入并非中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处罚类型。
但这种适度退让并不能逾越必要限度。这是人之为人的弱点,公众人物也不能幸免。其二是演艺人员的艺术自由能否豁免道德要求的问题。但接下来的第16条在规定上又与15条存在抵牾。
通过规定行政拘留和罚款,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了相应惩戒,此时再追加其他处罚,就需要对所追求的目的和影响的法益予以仔细权衡。如果法律仅因演艺人员或是公众人物拥有社会影响,会产生示范效应,就无限度提高对其的道德要求,反而会凸显家父主义的趋向,即其并不认为普通公众有理性判断能力,也倾向性地认为只要允许劣迹艺人继续留在舞台,就一定会对公众造成精神污染。
这一《办法》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所发布。但对抽象公益的维护却不能忽视其可能影响到的个体的私人利益。
进入专题: 劣迹艺人 行业禁入 。他的行为触犯法律需要惩罚,但因此就对他彻底污名,否认他所有的艺术成就以及为此付出的艰辛努力,同样属于对个人简单粗暴的道德鞭挞。
对于李云迪事件的讨论在此呈现更大的意见分歧。其颁布的《办法》也只是行业自律性文件,并非《行政处罚法》所认可的能够设定处罚的法定依据。按照该《办法》,吸毒、嫖娼被归入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有此类劣迹的演艺人员也当然属于演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抵制的对象。相比其他处罚,行业禁入具有更明显的特别预防性,这种特别预防又通过在原有处罚基础上,再对相对人予以额外制裁而达成。
其实,任何事件发生,人群都会有撕裂的意见,这一点并不稀奇。其逻辑在于,既然演艺人员占据公共资源,对社会公众有广泛影响,就应符合更高的道德标准,所谓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其设置逻辑在于,因为行为人此前滥用职业或职务便利进行相关违法行为,为对其再犯予以重点预防,就由国家公权机关根据对其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等要素的综合评估,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嫖娼从其行为属性来看,属于行政违法而非犯罪。
在职业自由上附着的还有个人借由职业能够获得财产收益和行业声誉。但李云迪在被行政处罚后能否再从事演艺事业,制作唱片、发行专辑、甚至公开举行演奏会,却不属于可由公众凭借自身的主观好恶就能决断的事项,而应诉诸法律去寻求答案。